关于基层党组织任期的说明
各分党委、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:
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》的通知(中办发〔2018〕40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规定和山东省委教育工委、青岛市委组织部有关通知要求,现将基层党组织任期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:
1.按照《意见》规定,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,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。
2.按照《意见》规定,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,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,开始执行上述规定。即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换届的党组织,执行原有任期规定至届满,然后再执行新规定。
3.按照中组部《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7〕31号)要求,各分党委、党总支要定期对所属党支部换届情况进行梳理,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,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,提醒做好换届工作。党支部任期届满前,一般提前4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。
4.学校文件规定如与《意见》不一致的,按照《意见》规定执行。
特此说明。
党委组织部
2018年9月11日